原标题:高精尖进园区 三种方式取得土地高精尖产业园区内可根据规划建设设施设施,构建职寄居均衡、产城融合。1月11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针对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缓科技创新建构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以下全称《意见》)展开理解,并拒绝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规划,的组织高精尖产业优先在各类园区落户,并通过弹性年期转让土地和土地年租制等方式,掌控和减少土地用于成本,为高精尖产业发展获取有力确保。据理解,该《意见》将首度在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后成立的3个开发区、16个产业园区(以下总称园区)试点。在试点时,各园区将坚决规划引导,节约集约的原则,同时实施仅有生命周期管理,完备产业项目管理制度和解散机制,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完善并实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估制度,防范投机投机房屋和土地。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见》具体了园区向入园的高精尖企业获取土地的3种土地利用方式,在经市、区政府许可的前提下:一是园区可依法用于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租赁,但不得出让;二是园区可以建设并持有人产业用房及其各项设施服务用房,租赁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拆分销售,不得出让公司股权;三是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行共计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用于土地。《意见》中认为,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出租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施年租制,年租金由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领政策明确制订。此外,入园企业通过出租方式获得园区产业用地,土地出租最久期限不多达15年。
根据园区规划,入园企业可在租用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科投资企业所有。为确保产业用地用作高精尖项目,《意见》拒绝,签定供地合约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不应的组织入园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做出书面允诺、与入园企业签定还款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约的附件。同时,《意见》特别强调,予以批准后,不得转变土地用途。
除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不准以任何形式将园区转让或租赁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展开出让、销售、租赁。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为确保这项政策的成功实行,《意见》还拒绝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尽早的组织编成所属园区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抓住实行。同时,作好“一条龙”审核服务,提升项目落地建设效率。
市有关部门要及时追踪试点情况,对政策实行效果、不存在问题积极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涉及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施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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